教师教育学院深入学习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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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9月16日下午,教师教育学院组织全体党员学习《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共八章七十条,就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社会协同、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通过学习,大家认为,内蒙古是中国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区,长期以来,内蒙古各族人民守望相助、团结奋斗,赢得并呵护了“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是自治区首部关于民族工作的综合性法规。它的出台是我区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一件大事,作为我区首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地方性综合法规,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又迈进了一大步。明确了民族团结是我区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最高利益和共同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体现了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对我们自治区各项事业发展的殷切希望;明确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各项工作。